这个话题由同性恋婚姻引出。
针对同性恋婚姻问题,有三种观点:
1,同性恋不能结婚。
2,同性恋也能结婚。
3,婚姻这档子事完全是个私事,不需要政府承认。
第三种观点,提出了很重要的事实。“所有的婚姻都有三方参与,丈夫,妻子和政府。”如果不去领一个结婚证,就不叫结婚了,叫同居。在异性婚姻中,因为政府强制力并没有引发啥冲突,所以大家没有意识到。但是在同性恋婚姻这个话题下,政府权力就被凸显了。不然每年哪里来的那么多同性恋游行。
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人,往往是出于宗教以及传统道德的理由。而同性恋婚姻的支持者认为,这个是种歧视,出于公平的角度,同性恋也有结婚的权利。而第三种观点,更加自由主义。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来看,如果这个是不会妨碍到其他人的,双方订立的契约,那么不需要政府的介入。就好比我们忽悠客户签max attention,不需要政府同意一样。政府只需要制定《同居法》来裁定同居者之间可能产生的各种冲突。好比《合同法》等各种民法一样。但是这种观点如果再走远一点,婚姻为什么要限制在两个人之间?如果只是一种合同行为,那么有人愿意接受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又有什么问题?
开放如美国,也不是每个州都承认同性恋婚姻。更进一步,这个世界上还没有听说哪个现代国家,婚姻不需要政府的认证。从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看,双方同意共同组建家庭,为什么要因为参与方是同性还是异性而有所区别?从程序角度,你无法提出有力的辩驳。而只有从先验的道德宗教入手。这里我们看到了一种类似强权的东西:因为某些观点被认为是道德的,而影响了法律的制定。
当年肯尼迪作为第一个当选美国总统天主教徒,在竞选的时候曾经这样为自己的天主教徒身份争辩:“我信任这样一位总统–他的宗教观是他自己的私人性事物。当身为总统的我面对任何问题–例如节育,离婚,审查制度,赌博以及其他问题时,我都会根据我的良心所告诉我的那些国家利益而作出决定,而不涉及外在的宗教压力或命令。” 这个很体现了很有代表性的,现代人的公正观–程序比道德更加重要。我们试图避免在制定法律和规则的时候,引入善的定义而更注重于权利。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关于善的定义可以有很多答案。而如果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引入先验的善的定义,那么就有可能会变成一种强权,变成一种强势观念对弱势的压迫。所以我们希望制度和法律能中立于观点。
这种观点发展的某种典型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假如我们每个人都重新出生一次,从这个幕后面走出来,而你不知道自己从幕后出生之后会变成什么身份,那么你希望法律将如何被制定?这个幕叫做无知之幕比如那些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人,如果从无知之幕后面走出来的时候,变成一个同性恋者,那么还会坚持认为同性恋婚姻不该被支持吗?如果你参与到这个假象游戏中,那么你会认同权利比道德更加重要。因为你不知道自己从幕后走出来的时候会是什么身份,持有什么观点,拥有什么宗教信仰。
我也一直认为,民主是一种程序的正义,而不是内容的正义。但是程序的边界条件,却不是程序本身可以界定的。比如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后期,处于劣势的雅典面对斯巴达的步步紧逼,急需援助。当时波斯愿意提供援助的条件是雅典放弃民主制而采用寡头制。于是在国家安全的压力下,公民大会投票放弃了民主制。所以如果坚持民主只是一种程序可以走到很荒唐的地步。我们常说民主需要法律的制约。但是这个不仅仅是用一种程序去制约另外一种程序,而是引入了价值观。比如宪制,就是要限定民主的权限。哪些topic是可以投票决定的,哪些不可以。这种限定,不仅仅是出于制度完善性的角度,而且认为,有些东西是高于民主,不可侵犯的。
民主党历史上又一个带有象征意义的总统–奥巴马同学–在他竞选伊利诺伊参议员的时候,也不可避免的被问到了关于宗教在政治中的作用。奥巴马的回答后来被当成标准答案引用:“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的社会,我不能将自己的宗教观点强加于人。我是在竞选伊利诺伊州的议员,而不是伊利诺伊州的牧师。”
但是,后来,奥巴马同学又对这种政治应该摆脱宗教影响的观点表示了反省和修正。
“那种认为人民不应当将自己的”个人道德“注入公共政策争论中的想法,是一种现实的荒诞。我们的法律在定义上就是一种道德的汇编,它的很多成分都是基于犹太教与基督教共有的传统。”
“他们判断出自己的工作,财产,消遣,十足的忙碌,其实并不够。他们想要一种目的感,一种关于自己生活的叙述性的角度。。。。如果我们真的想与那些处于自己地位的人对话–以一种与他们的各种希望和价值观相关联的方式,去交流我们的各种希望和价值观–那么,作为先进者的我们,就不能抛弃宗教对话的领域。”
奥巴马意识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无知之幕的公正性,把人与自己的context切断了。所以他提到了“关于自己生活的叙述性的角度”。把这种冲突放大的一个例子,就是个人对国家的过错负有多少的义务。某日午餐,拉里童鞋对我们交的税被拿去帮助以色列造航母表示很不满。德国人现在还在为二战赎罪,但是现在的德国人,尤其是还在交税的那部分,基本和二战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他们在为自己没有犯过的错误赎罪。如果我们切断一个人和他的出生所相关的背景,作为独立的个体来看待,这种义务是完全不合理的。基督教说人有原罪,生来就是带着罪的。这个和德国人背负的债务并不完全相同,却又类似性。没有人可以独立于他的出生,独立于这种出生赋予他的义务。所以用无知之幕来判断公共政策的公正性,并不是完全合理的。
然后我们又回到了同性恋婚姻的合理性问题。作为非基督教国家,我们不能理解基督教徒对同性恋的强烈反感。作为一个腐女,我甚至不能对大众对同性恋的抵触心理产生共鸣。但是这种公共感情并不是轻易能被挑战的。不是一句人生来平等可以抹杀的。这个不代表我不支持同性恋争取结婚的权利。而是认识到了,任何的法律都不能甚至不应该独立于时代和历史的背景。
读《公正》的一点小感想。